法律分析:
纳税人丢失的联、抵扣联后,已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专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或者擅自损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