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两卖的主旨是:在一房两卖的情况下,如果后买受人已履行合同义务并完成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则视为出卖人合法地将房屋出售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前买受人享有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后买受人享有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若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买卖合同,则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关于一房两卖的判决方式:
1. 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签订合同并完成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后,若后买受人已履行合同义务并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则可以视为出卖人已合法地将房屋出售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应依据具体案件情况,判决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成立在后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
此时,前后两个买受人享有的请求权性质是不同的:后买受人因其债权已得到满足,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故其享有的是该房屋所有权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
前买受人享有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
即使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
2、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此时,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两次买卖均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处理。
在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仍为出卖人享有,而两次买卖的买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原则上讲,买受人只能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先后买卖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债权,系处于平等地位,并无位序关系,故前买受人及后买受人均得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因此,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如果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那么就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已付房款和利息,并且可以要求出卖方承担与已付房款等额的赔偿责任。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对于一房两卖的判决方式,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人民应判决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在此情况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有效,但已履行的合同中的买受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前买受人享有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后买受人享有物权请求权。若出卖人先与前买受人签订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后又与后买受人签订合同,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项并获得赔偿。若两次买卖均未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可通过债权保护方法保护权益,并随时向出卖人请求履行债务。若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再次出售给第三人,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款项并获得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