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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应该怎么办?

来源:派纯情感

一般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一般是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产生。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民法典》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规所调整。用人单位与离退休人员等之间的劳务关系不适用《劳动法》,而是适用《民法典》、《劳动法》。如果劳务合同约定了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形,那么出现约定的情形后,劳务合同是可以提前解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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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大量的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劳动合同工的用工风险以及为了对人力成本进行转化,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却跟签订劳动合同员工采用一样的用工及计酬标准,这就是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一旦这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员工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务争议,在法庭上经过员工举证,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用人单位也无法规避由此产生的工伤赔偿、违规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等相应成本风险。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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