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管辖危害、恐怖活动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除此之外的刑事案件,均由基层人民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一、刑事诉讼法管辖转移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审判。”但刑事诉讼为了保证被告人的权利,规定只能向上转移管辖权,而不得向下级人民转移。如认为某案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中级审理后认为不会判处无期或死刑的,不得再退回基层人民。